污水处理设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洛阳水佳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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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优势

Core strengths

自主研发,自主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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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洛阳老工业基地的科研及制造业基础,凝聚了一批在环保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人员

提供多方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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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从事各个企业环保技术研发与咨询、环保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环保工程总承包

业务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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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涉及到冶金、建材、钢铁、电力、化工、医疗、市政等行业

快速响应,可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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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技术咨询与方案,集科研、设计、生产制作、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为一体

ABOUT SHUIJIA

关于水佳环保

洛阳水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十三朝古都,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洛阳,公司依托洛阳老工业基地的科研及制造业基础,凝聚了一批在环保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环保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顺应时代,改革创新,不断发展,公司***从事污水处理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风能、光伏发电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固体废弃物治理;污水处理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安装;除尘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环保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业务范围涉及到冶金、建材、钢铁、电力、化工、医疗、市政等行业的环保技术研发与咨询、环保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环保工程总承包。公司秉承“以科技促进企业进步,以创新推动企业发展,以服务赢得良好信誉”的经营理念,追求“诚信为本、和谐发展、共创双赢”的企业精神,顺应时代要求,集科研、设计、生产制作、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为一体,重*强化工程服务、运营管理服务、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环保企业。“传承工业之文明,还人类以碧水蓝天!”洛阳水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断进取,开拓创新,愿以携手各界为中国环保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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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

日本第三轮核污染水排海结束 超2.3万吨核污水全部入海 日本,请住手!

11月20日,福岛核电站第三批次核污水排放结束,从8月24日正式开启排污,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已有超2.3万吨核污水流入太平洋。资料图:福岛第一核电站。在这期间,福岛核电站员工被核污水辐射、排放设备发生故障等问题不断。同时,由于核污水的巨大危害,日本国内外反对声浪此起彼伏。尽管如此,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仍坚持排污。核污水排放开始前,除了将核污水混淆为“处理水”,日方还大肆吹嘘东电的管理流程,称排放开始后会按既定流程和计划“安全排放”。但事实却与日本政府描述的截然相反。10月25日,东电称,福岛第一核电站进行核污水处理工作的4名作业员被核污水溅射,2人全身多处遭辐射被紧急送医。而对于事故中溅射出的废液总量,东电先是称在100毫升左右,后又改口为数升左右,前后差距达几十倍。资料图:福岛第一核电站排污设施。图片来源:美联社不仅如此,东电称,第二批核污水排放期间,用于输送核污水的水泵压力一度降低,原因是水中含有的锈附着在过滤器上,引发了堵塞。接二连三出现的问题,也引起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的高度关注,该机构也将矛头指向东电。有委员质疑:“东电完全应该对废液溅射问题有预案,作业开始前到底有没有落实安全检查?”另一名委员直接指出:“这很明显是作业管理上的失败。”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委员长山中伸介更是表示:“东电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核污水排放的实施规定。”日本《朝日新闻》一针见血地指出:日本民众对东电的不信任,比其核污染水储存罐还深。不仅在日本国内,国际社会同样密切关注这一问题。当地时间11月10日,在库克群岛举办的太平洋岛国论坛首脑会议发布了共同声明,声明中明确写有“首脑对太平洋核污染潜在威胁的严重关切”。此外,包括中国、俄罗斯在内的多方,也持续呼吁日本重新审视排污计划。尽管问题和质疑声不断,但日本政府仍未打算悬崖勒马,反而大肆宣扬核污水无害论,企图继续营造“排污正义”。有数据显示,在正式排污开始前,核污染水已存到了130万吨。按日方计划,要把核污染水全部排完,至少需要30年。东电这样一家劣迹斑斑的企业,如何能够确保在长达30年甚至更久的排放管理中,做到安全可靠?日方宣称的“安全、透明”的排海计划又如何让人放心?对于日方而言,当务之急是彻底搞清东电在排污流程中的种种问题,并借此机会重新审视排污计划,以全球海洋环境和全人类的健康安全为前提,及时停止排污,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完)本作品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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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污水处理调试运营经常遇到的十个问题!

活性污泥技术十问,这些都是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觉得有用的记得分享呀!1、如何控制剩余污泥的排放量?污泥控制:如果曝气池进水量和有机物浓度波动较小,可以只用曝气池混合液污泥量来计算剩余污泥的排放量:剩余污泥的排放量=曝气池混合液污泥量/(泥龄x回流污泥浓度)二沉池出水污泥量当进水量有波动时,要将二沉池的泥量也算在内。污泥浓度控制:曝气池内混合液污泥浓度一般都有个较佳值,如果高于此值,必须及时排泥。剩余污泥排放量=曝气池内混合液浓度与理想浓度之差×曝气池容积/回流污泥浓度污泥负荷控制:按照曝气池内污泥量不变的原则,根据污泥负荷计算污泥的产量,并将新产生的污泥全部从系统中排放出去。剩余污泥排放量=(曝气池内混合液污泥量-进水BOD5量/污泥负荷)/回流污泥浓度污泥沉降比控制:当测得污泥沉降比SV增大后,可能是污泥浓度增加所致,也可能是污泥的沉降性能变差所致,不管哪种情况都应该及时排除剩余污泥,保证SV的相对稳定。实践证明,对以脱氮除磷为重点的的城市污水来说,用污泥龄(SRT)控制剩余污泥排放量(Q)是一种较理想的方法。2、回流污泥量的调整方法有哪些?按照二沉池的泥位调节回流比。这种方式可避免出现因二沉池泥位过高而造成的去你流失现象,出水水质较稳定,缺点是回流污泥浓度不稳定。首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个合适的泥位(水面到泥面距离),即选一个合适的泥层厚度(泥面到池底的距离),一般应控制在0.3~0.9m。且不超过泥位的1/3。然后调节回流污泥量,使泥位稳定在所选定的合理值,一般情况下,增大回流量Qr,可降低泥位,减少泥层厚层;反之,降低回流量Qr,可增大泥层厚度。应注意调节幅度每次不要太大,使回流比变化不超过5%,回流量变化不超过10%,具体每次调多少,多长时间后再调下一次,则应根据情况决定。按照沉降比调节回流量或回流比。公式为:R=SV/(100-SV)以1000ml量筒取进入二沉池之前的曝气池混合液模拟二沉池的沉降试验。则由测得的SV30值可以计算回流比,用经指导回流比的调节。为使SV值充分逼近二沉池内的实际状态,尽可能采取二沉池即搅拌状态下的沉降比,以提高回流比控制的准确性。按照回流污泥及混合液的浓度调节回流比。公式为:R=MLSS/(RSSS-MLSS)此法可用回流污泥浓度RSSS,和混合液浓度MLSS指导回流比R的调节。此公式只适合低负荷工艺,即进水的悬浮物不高的情况下,否则会造成误差。一般作为回流比的校核方法。根据污泥沉降曲线。确定特定污水处理活性污泥的较佳沉降比。再通过调整污泥回流量使污泥在二沉池的停留时间正好等于这种污泥通过沉降达到较大浓度的时间,此时的回流污泥浓度较大,而回流量较小。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反硝化脱氮以及除磷工艺。3、在运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污泥发白怎么解决?产生原因:缺少营养,丝状菌或固着型纤毛虫大量繁殖,菌胶团生长不良;PH值高或过低,引起丝状菌大量生长,污泥松散,体积偏大。解决办法:按营养配比调整进水负荷,氨氮滴加量,保持数日污泥颜色可以恢复;调整进水pH值,保持曝气池pH值在6~8之间,长期保持PH值范围才能有效防止污泥膨胀。4、在运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污泥发黑怎么解决?产生原因:曝气池溶解氧过低,有机物厌氧分解释放出H2S,其与Fe作用生成FeS解决办法:增加供氧量或加大回流污泥,只要提高曝气池溶解氧,10多小时左右污泥将逐渐恢复正常。5、化验过程中污泥过滤困难或出水色度升高怎么解决?产生原因:缺乏营养或水温过低,污泥生长不良,大量污泥解絮解决办法:增加负荷均衡营养,提高水温,改善污泥生长环境。6、曝气池内产生大量气泡怎么解决?产生原因:进水负荷过高,冲击负荷较大,造成部分污泥分解并附着于气泡上使气泡发粘不易碎,因此水面积存大量气泡。解决办法:减少进水,稍微加大回流污泥量,稳定一段时间后气泡减少系统逐渐正常。7、曝气池产生茶色或灰色泡沫怎么解决?产生原因:污泥老化,泥龄过高,解絮后的污泥附于泡沫上。解决办法:增加排泥,逐渐更新系统中的新生污泥,污泥的更新过程需要持续几天时间,期间要控制好运行环境,保证新生污泥有较强的活性(保证溶解氧在1.0~3.0内的稳定水平,营养物质比例要均衡,适当投加营养盐)。8、二沉池污泥上浮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二沉池污泥上浮指的是污泥在二沉池内发生酸化或反硝化导致的污泥漂浮到二沉池表面的现象。这些漂浮上来的污泥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其生物活性和沉降性能都很正常。漂浮的原因主要是:正常的污泥在二沉池内停留时间过长,由于溶解氧被逐渐消耗而发生酸化,产生H2S等气体附着在污泥絮体上,使其密度减小,造成污泥的上浮。当系统的SRT较长,发生硝化后,进入二沉池的混合液中会含有大量的硝酸盐,污泥在二沉池中由于缺乏足够溶解氧(DO<0.5mg/L)而发生反硝化,反硝化产生的N2同样会附着在污泥絮体上,使其密度减小,造成污泥的上浮。控制污泥上浮的措施:一是及时排出剩余污泥和加大回流污泥量,不使污泥在二沉池内的停留时间太长;二是加强曝气池末端的充氧量,提高进入二沉池的混合液中的溶解氧含量,保证二沉池中污泥不处于厌氧或缺氧状态。对于反硝化造成的污泥上浮,还可以增大剩余污泥的排放量,降低SRT,通过控制硝化程度,达到控制反硝化的目的。9、二沉池表面出现黑色块状污泥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二沉池表面出现黑色块状污泥通常是污泥腐化所致。曝气量过小使污泥在二沉池缺氧,或曝气池污泥生成量大而剩余污泥排放量小使污泥在二沉池的停留时间过长,或者重力排泥时泥斗不合理、使污泥难以下滑,亦或者刮吸泥机部分吸泥管不通畅及存在刮不到的死角,都会造成污泥在二沉池局部长期滞留沉积而发生厌氧代谢,产生大量H2S、CH4等气体,包裹在泥块上,促使污泥呈大块状上浮,而且颜色呈现黑色。污泥腐化上浮与一般的污泥上浮不同,腐化上浮时污泥会腐败变黑,产生恶臭。解决的办法有保证剩余污泥的及时排放、排除排泥设备的故障、清除沉淀池内壁或某些死角的污泥、降低好氧处理系统污泥的硝化程度、加大污泥回流量、防止其他处理构筑物的腐化污泥的进入等。10、二沉池表面出现泡沫浮渣的原因是什么?二沉池表面出现浮渣后,首先应检查刮渣板、浮渣斗和浮渣冲洗水是否正常,浮渣泵是否出现问题,如果是刮渣系统本身的故障,应立即修理。污水中含有表面活性剂、类脂化合物等能引起放线菌迅速增殖的有机物,导致二沉池表面出现生物泡沫浮渣。对策是用水喷洒、减少曝气时间、投加氧化消毒剂或混凝剂等。二沉池污泥局部短时间内缺氧,出现反硝化现象造成污泥上浮会形成浮渣。污泥在二沉池停留时间过长发生腐化变质,在H2S、CH4等气体的裹带下部分污泥上浮也会形成浮渣。解决这两种浮渣的根本措施是找到造成污泥反硝化和腐化的原因分别予以调整。针对二沉池的各种问题,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原因,大家可根据各自不同的原因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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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废水处理的基本知识

废水的生化培养过程是一项错综复杂的工作,其理论基础涉及物理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微生物学、流体力学等多种学科,尽管较早的活性污泥工艺迄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诸多理论在学术界仍无定论。因此,在本项目废水生化处理过程中,就要求操作及管理人员,在深入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废水具体情况,在生化培养过程中不断地进行探索实践,在做到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提高其理论深度,丰富其实践经验,完成其技术储备。废水生化处理调试是以微生物的培养为主要过程的工作,按照微生物的需氧情况可分为好氧处理、兼氧处理和厌氧处理;按照微生物的生长形式可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按照废水和微生物的形式可分为完全混合式、序批式等;按照其反应器形式则包括更多类型。本人在结合理论废水处理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废水生化处理过程中的影响因素、监测手段及控制参数等进行整理。‍1、温度温度对生化培养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尽管本项目废水处理工程尚未做到对生化系统控制温度的程度,但是各生化反应系统、各运行阶段中温度的测量和分析依旧对生化污泥驯化培养过程起到指导性作用,它能够为生化培养过程中各现象的解释提供依据,有助于帮助管理及操作人员对系统运行管理做出正确及时的判断。温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活性污泥(包括厌氧、兼氧和好氧)中的微生物活性程度,并且对诸如溶解氧、曝气量等产生影响,同时对生化反应速率产生影响。不同种类的微生物所生长的温度范围不同,约为5℃~80℃。在此温度范围内,可分成较低生长温度、较高生长温度和适生长温度。以微生物适应的温度范围,微生物可分为中温性、好热性和好冷性三类。中温微生物的生长温度范围在20℃~45℃,好冷性微生物的生长温度在20℃以下,好热性微生物的生长温度在45℃以上。废水生化好氧生物处理,以中温细菌为主,其生长繁殖的适温度为20℃~37℃。当温度超过生物生长温度时,会使微生物的蛋白质迅速变性及酶系统遭到破坏而失去活性,严重者可使微生物死亡。低温会使微生物的代谢活力降低,进而处于生长繁殖停止状态,但仍保存其生命力。厌氧生物处理中的中温性甲烷菌适温度范围在20℃~40℃之间,高温性为50℃~60℃,厌氧生物处理常采用温度33℃~38℃和50℃~57℃。2、pH值不同的微生物有不同的pH值适应范围。例如细菌、放线菌、藻类和原生动物的pH值适应范围是在4~10之间。大多数细菌适宜中性和偏碱性(pH值6.5~7.5)环境;氧化硫化杆菌喜欢在酸性环境,它的较适pH值为3,亦可以在pH值1.5的环境中生活;酵母菌和霉菌要求在酸性或偏酸性的环境中生活,较适pH值3.0~6.0,适应pH值范围为1.5~10之间。废水生物处理过程保持较适pH值范围是十分重要的。如用活性污泥法处理废水,曝气池混合液的pH值达到9.0时,原生动物将由活跃转为呆滞,菌胶团粘性物质解体,活性污泥结构遭到破坏,处理效率显著下降。如果进水pH值突然降低,曝气池混合液呈酸性,活性污泥结构也会变化,二沉池中出现大量浮泥现象。培养优良、驯化成熟的生物系统具有较强的耐冲击负荷的能力,但如果pH值在大幅度内变化,则会影响反应器的效率,甚至对微生物造成毒性而使反应器失效,因为pH值的改变可能引起细胞电荷的变化,进而影响微生物对营养物质的吸收和微生物代谢中酶的活性。综上所述,在生物系统处理废水过程中,应提供微生物较佳的pH值范围,以使其在优化条件下运行。3、化学需氧量(COD)COD的测试方法严格遵守废水水质分析国家标准测试方法。化学需氧量是用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用氧量(mg/L)表示。化学需氧量越高,也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常用的氧化剂主要是重铬酸钾和高锰酸钾。以高锰酸钾作氧化剂时,测得的值称CODMn或简称OC。以重铬酸钾作氧化剂时,测得的值称COD¬Cr,或简称COD。如果废水中有机物的组成相对稳定,则化学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之间有一点个比例关系。一般说,重铬酸钾化学需氧量与第一阶段生化需氧量之差,可以粗略的表示为不能被需氧微生物分解的有机物。COD的测试分析是废水处理调试运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掌握工艺流程中各处理单元的进出水情况,确保进水稳定,不至于产生较大的波动和对系统的冲击;另一方面,通过各处理单元前后进出水的COD变化情况,了解处理单元的处理效果和效率。其重要作用可总结为以下三点:1)提供详细的进出水浓度,使管理人员根据浓度变化情况相应的对运行工况作出调整,保证废水处理系统正常、稳定运行;2)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指标,反映各处理单元的运行情况及处理效率等;3)为整个系统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及异常情况的分析判断及合理解释提供依据。4、活性污泥的生物相活性污泥的生物相观察在废水生化处理过程中作用极其重要,它不仅反映微生物培养程度和污泥驯化程度,并直接反映废水的处理情况。活性污泥是由细菌类、真菌类、原生动物和后生动物等多种微生物群体所组成的混合培养体。细菌具有较高的增殖速率和较强的分解有机物的功能,真菌也具有分解有机物的能力。原生动物以摄食游离的细菌为主,起到进一步净化水质的作用,后生动物则以摄食原生动物为主。通过光学显微镜可以观察真菌类的丝状菌和原生动物与后生动物的生物相,通过观察与辨别其种属和数量可以判断污泥的质量和处理水质的优劣,因此,将原生动物和后生动物称为活性污泥系统中的指示性生物。除活性污泥宏观指标外,采用普通光学显微镜可以观察污泥的微观生物指标,即污泥的生物相。生物相观察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观察原生动物和后生动物等指示性生物的数量及种类变化。不同质量的活性污泥中存在不同的指示生物,通过指示性生物的观察,可以间接评估活性污泥的质量。另一部分是观察活性污泥中丝状菌的数量。不同质量的活性污泥中丝状菌的量是不同的,通过丝状菌数量的测量,也可间接反映活性污泥的质量。(1)指示性生物的观察:对于某一特定的污水处理系统,当活性污泥系统运行正常时,其生物相也基本保持稳定,如果出现变化,则表示活性污泥质量发生了变化,应进一步观察并采取处理措施。微生物的种类繁多,其命名方法也非常复杂。从实际出发,运行人员应熟练掌握活性污泥中常见的微型指示生物:变形虫、鞭毛虫、草履虫、钟虫、线虫等。这些微生物中的某一种或几种是否占优势以及比例多少,将取决于工艺的运行状态。在活性污泥培养初期,活性污泥很少或基本没有,此时镜检会出现大量的变形虫,当变形虫占优势时,对污水基本没有处理效果。在超高负荷的活性污泥系统中,鞭毛虫占优势,出水质量很差。但在活性污泥培养过程中,鞭毛虫的出现并占优势,则说明活性污泥已经形成,并且向良性方向发展。在中等负荷的活性污泥中,草履虫将占优势,此时的处理效果好活性污泥发育正常,沉降性能和生物活性良好,出水水质好。在低负荷延时曝气活性污泥系统中,轮虫和线虫将占优势,此时出水中可能挟带大量的针状絮体。轮虫和线虫大量出现表明活性污泥正常。如发现钟虫不活跃,往往表示曝气不足,如果出现钟虫等原生动物死亡,则说明曝气池内有有毒物进入。在大量钟虫存在的情况下,楯线虫数量多而且活跃,这有可能会令污泥变得松散,如果钟虫数量递减,而楯纤虫数量增加,则潜伏着污泥膨胀的危险。镜检中发现各类原生动物极少,球衣菌或硫丝细菌很多时,说明污泥已发生膨胀,若发现单个钟虫活跃,其体内的食物泡都能清晰可见,说明污水处理程度高,DO充足。若在二沉池中有许多水蚤(鱼虫),其体内血色素低,说明DO高;水蚤的颜色很红时,则说明出水几乎无溶解氧。当轮虫数量剧增时,则指示污泥老化,结构松散并解体,应加强排泥。(2)丝状菌的观察:在活性污泥系统中,并不是丝状菌越少越好,因为丝状菌在污泥絮体中起骨架作用。通过显微镜观察丝状菌的数量及长度、丰度等可直接反映工艺的运行情况。需要补充的是:生物相观察只是一种定性的方法,运行中只能作为理化方法的补充手段,不可作为主要的工艺检测方法,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出本工程的生物相变化规律。5、MLSS、MLVSS、F/M、SRT等污泥理化指标①SV30(污泥的沉降比):污泥的沉降比是指曝气池中的混合液在1000ml的量筒中,静置30min后,沉降污泥与混合液的体积之比,一般用SV30表示。SV30是衡量活性污泥沉降性能和浓缩性能的一个指标。对于某种浓度的活性污泥,SV30越小,说明其沉降性能和浓缩性能越好。正常的活性污泥其MLSS浓度为1500~4000mg/L。SV30一般在15%~30%的范围内。②SVI30(污泥的体积指数):污泥的体积指数是指曝气池混合液在1000ml量筒中,静置30min后,1g活性污泥悬浮固体所占的体积,常用SVI30表示,单位为ml/g,SVI30与SV30存在以下关系:SVI30=SV30/MLSS×1000沉降比SV与污泥的浓度有关,沉降性能相同的污泥,当MLSS较大时,SV也越大;当曝气池中混合液MLSS变化较大时,SV值就无法与历史数据比较,反映的污泥情况失真。测量SV或SVI的目的是反映污泥在二沉池内的沉降浓缩状况。SVI既是衡量污泥沉降性能的指标,也是衡量污泥吸附性能的一个指标。一般来说,SVI值越大,沉降性能越差,但吸附性能好;反之,SVI越小,沉降性能越好,而吸附性能越差。在传统活性污泥工艺中,一般认为,SVI值在100左右,综合效果较好,太大或太小都不利于出水质量的提高。③MLSS(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指曝气池中污水和活性污泥混合后的混合液悬浮固体数量,用MLSS表示,单位是mg/L。它近似的表示曝气池中活性微生物的浓度,是运行管理的一个重要参数。④MLVSS(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指混合液中悬浮固体中有机物的含量,用MLVSS表示,它较MLSS更能确切的代表活性污泥微生物的数量。⑤SRT(污泥龄或称平均细胞停留时间):是活性污泥在整个系统中的平均停留时间,一般用SRT表示:SRT=活性污泥系统中的活性污泥总量/每天从系统内排出的活性污泥量=(Ma+Mc+MR)/(Mw+Me)其中Ma,为曝气池中的活性污泥量;Mc,为二沉池的污泥量;MR,为回流系统的污泥量;Mw,为每天排放剩余污泥量;Me,为二沉池出水每天带走的污泥量。⑥F/M(污泥负荷):指单位重量的活性污泥,在单位时间内要保证一定的处理效果所能承受的有机物量。单位是kgBOD5/kg(MLVSS?d),通常用F/M表示有机负荷,F(feed—饲料?)代表食料,即进入系统中的食物量;M代表活性微生物量,即曝气过程中的挥发性固体量。(另:污泥负荷(sludgeloading)---曝气池内每公斤活性污泥单位时间负担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公斤数。其计量单位通常以kg/(kg·d)表示。)F/M=Q?BOD5(每天进入系统中的食料量)/MLVSS?Va(曝气过程中的微生物量)式中:Q为进水流量(m3/d);BOD5为进水的BOD5值(mg/L);Va为曝气池的有效容积(m3);MLVSS为曝气池内活性污泥浓度(mg/L)。6、营养元素营养元素在工业废水生化处理中作用至关重要。生物培养的微生物按照其细胞组成及代谢性质,在生长繁殖过程中需要一定量的营养元素,主要以氮磷为主。所以工业废水生物培养过程中,需要经常性的投加营养物质,以保证废水中有足够的氮和磷。BOD:N:P=100:5:1,这是好氧生化系统中的比例,在好氧生化培养中,缺乏氮元素将导致丝状的或者分散状的微生物群体产生,使其沉降性能差。另外,缺乏氮元素使新的细胞难以形成,而老的细胞继续去除BOD物质,结果微生物向细胞壁外排泄过量的副产物——绒毛状絮状物,这些絮状物沉淀性能差。根据经验,从废水中每去除100kgBOD需要加5kg氮和1kg磷。在许多条件下,氮以氨形式,磷以磷酸形式加入废水中。细菌需要氮以产生蛋白质,需要磷以产生分解废水中有机物质的酶。一般细菌较易利用氨态氮,在处理工业废水时,如果废水含氮量低,不能满足微生物的需要,需要另外补加氮营养,如尿素、硫酸铵、粪水等。微生物中主要以细菌对磷的要求较多,工业废水中一般需要补加磷元素,如磷酸钾、磷酸钠等。7、BOD5BOD5的测试方法严格遵守废水水质分析国家标准测试方法。水中有机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时所需的氧量称为生化需氧量(以mg/L为单位)。它反映了在有氧的条件下,水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的量。生化需氧量越高,表示水中需氧有机物越多。有机物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家分解的过程,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有机物被转化为二氧化碳、水和氨;第二阶段主要是氨被转化为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污水的生化需氧量通常只指第一阶段有机物生物氧化所需的氧量。微生物的活动与温度有关,测定生化需氧量时一般以20℃作为测定的标准温度。一般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需20天左右才能基本上完成第一阶段的分解氧化过程,即测定第一阶段的生化需氧量至少需要20天时间。这在实际工作中有困难。目前以5天作为测定生化需氧量的标准时间,简称5日生化需氧量(用BOD5表示)。据试验研究,一般有机物的5日生化需氧量约为第一阶段生化需氧量的70%左右,对其他工业废水来说,他们的5日生化需氧量与第一阶段生化需氧量之差,可以较大或比较接近,不能一概而论。BOD的测试分析在废水处理工程中非常关键,BOD/COD的值可表示废水的可生物降解性能,BOD/COD的值越高,说明废水的可生化性越强,通过生物处理办法就越适合。其中废水的物化预处理单元、厌氧生物反应较大的作用就是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进而提高好氧生化系统的处理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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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

外回流能否替代内回流?

见过一些设计把内外回流合并到了一起,还有一些小伙伴咨询能否利用外回流替代内回流来增加脱氮效率,咱们先来了解一下两个回流的作用。内外回流的作用内回流与外回流的作用是不同的,内回流叫硝化液回流,外回流叫污泥回流,顾名思义,通过名称咱们也能猜出其中的作用,内回流主要是把硝态氮回流到缺氧池进行反硝化,而外回流是为了保持生化系统的污泥量的稳定。但是内回流并没有稳定生化系统污泥量的能力,如果没有污泥回流,生化系统中的污泥量是快速流失的。但是外回流却有把硝态氮回流到缺氧池的作用,而且对于脱氮效率也是有很重要的影响的!在脱氮效率效率的公式η=(r+R)/(1+r+R)中,其中R是外回流比,说明外回流也是决定了脱氮效率高低的变量,这也是有些小伙伴碳源充足,但是内回流量设计较低导致脱氮效率不高,想着通过提高外回流的量去提高脱氮效率的原因。内外回流影响的HRT不一样上面的文字咱们讲了内外回流的作用的区别,这个其实不是外回流能否替代内回流的核心原因,核心原因是两个回流对二沉池的水力停留时(HRT)和负荷是不一样的!内回流顾名思义是在生化系统中的回流,如果把生化系统当成一个整体,那么进水多少出水就是多少,也就是进入二沉池的水量是恒定的,内回流的高低对于二沉池的水力停留时(HRT)和负荷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外回流是游离于整个系统之外的量,生化系统的实际进水量是(1+R)*Q的,也就是生化系统的实际进水量是要加上外回流的量的,那么进入二沉池的水量也是(1+R)*Q,相应的二沉池的HRT和负荷也会随着外回流的变化而变化!外回流能否替代内回流?能,有条件的能!在正常的脱氮系统中,通过提高外回流的量去提高脱氮效率,其中的弊端就是二沉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变短和负荷升高,很容易造成短流、跑泥等问题,这也是决定外回流能否代替内回流的核心原因,在保证二沉池不短流、跑泥等前提下,可以提高外回流来增加脱氮效率,所以,小伙伴们操作时要注意这一点!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二沉池被膜代替,也就是MBR,这种情况不存在跑泥等现象,污泥停留时间和水力停留时间是分开的,这种情况内外回流合并是没有影响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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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1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我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由各地制定相应政策),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修订后的《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6日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统筹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较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1.4.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1.4.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实,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1.4.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1.4.5广泛宣传,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邀请相关专家围绕重污染天气应对、预防进行深度解读和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1.5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省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方案。2.组织指挥体系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环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发布省级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响应措施。省环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成省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省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省环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等。2.2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组织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一厂一策”应急管控方案;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和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3.监测与预警3.1监测省、市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扩散条件和空气质量演变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3.2预警3.2.1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AQI(空气质量指数)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3.2.2预警条件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1)当全省6个以上相邻的省辖市同时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该级别的省级预警。(2)当省辖市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政府启动本地相应级别预警。(3)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相关省辖市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3.2.3预警发布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由省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发布。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省辖市政府应当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AQI范围及日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各省辖市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及时报省环委会办公室备案。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当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及时采取升级措施。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4.应急响应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4.1.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4.1.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4.1.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当省级发布预警时,事发地政府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4.2响应措施4.2.1总体要求(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2)各地应当将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每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当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当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3)各地应当在应急减排清单中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国家和我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较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4)各地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以及我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长流程钢铁、焦化、石灰窑、铸造用生铁、电解铝、炭素、铅锌冶炼、水泥、烧结类砖瓦窑、建筑及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平板玻璃、玻璃棉、玻璃纤维、电子玻璃,以及使用池窑的日用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炼油与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药、农药、纤维素醚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6)各地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入厂明显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县(市、区)、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4.2.2Ⅲ级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负责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我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由各地制定相应政策),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省政府及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我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当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移动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车辆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其他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4.2.3Ⅱ级响应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省电力公司负责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调节应急响应区域或重点区域燃煤发电企业发电负荷,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4.2.4Ⅰ级响应措施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浓度(日AQI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4.3省级响应当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省环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向事发地政府、各成员单位下达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同时,采取以下措施:4.3.1省级Ⅱ级响应(1)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向事发地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事发地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省环委会办公室。(2)每日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事发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事发地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事发地采取更加具体的应急响应措施。(3)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有关情况。4.3.2省级Ⅰ级响应在省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省环委会办公室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事发地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省直各相关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4.4事发区域周边地区响应措施启动省级预警响应时,事发地周边其他市级政府应当根据省环委会办公室指令,采取相应减排措施,各督导组要加大对施工扬尘控制、渣土车遗撒治理、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并上报责任落实情况。4.5信息公开4.5.1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4.5.2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4.5.3信息公开组织。省环委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省辖市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4.6信息报告各省辖市应当每日通过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系统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4.7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省级响应终止由省环委会办公室按程序下达指令,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5.总结评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省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省环委会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启动解除预警规范性、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各省辖市政府应当对Ⅲ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应当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省环委会办公室。各省辖市政府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省环委会办公室。6.应急保障6.1预警保障各省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各省辖市政府、省环委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6.2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6.3沟通保障各省辖市政府、省环委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当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6.4其他保障各省辖市政府、省环委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7.监督问责省环委会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省辖市政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8.附则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6号)同时废止。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由省环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职责如下:1.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制定全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电力调度应急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省教育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5.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公安部门按照各地政府发布的车辆禁限行通告,依法落实禁限行措施,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6.省财政厅负责统筹保障省级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指导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为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并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7.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自然资源部门制定非煤矿山开采、运输、修复等过程中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8.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提出预警建议,并按照程序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督促指导各省辖市政府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以及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11.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水利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1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地落实。1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事发地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14.省应急厅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非法行为。15.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省辖市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1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根据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时向社会公众发送相关预警信息。17.省气象局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气象部门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18.省电力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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